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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H5游戏社区总则 V1.1 2012年4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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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6 - vip.6

发表于 2010-7-28 09: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㈠H5游戏社区免责声明  
  
第一条 H5游戏网托管于美国加州西雅图机房,所有H5注册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现行法律。在H5游戏社区里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若阅读本站内容因误导等其ta因素而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本站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出于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的前提,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H5游戏社区所发表的文章。  
第二条 使用者因违反本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美利坚合众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H5游戏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站或直接、间接使用H5游戏社区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H5游戏社区总规定的约束。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㈡注册ID规定
请勿使用以下注册名:  
⑴任何国家的党和**或其ta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别名;

⑵任何国家机构或其ta机构的名称;  
⑶任何不文明、不健康或触犯法律的名字;  
⑷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的名字。
  
含以上内容的注册名将不作通知直接无条件删除,并且我们会记录下被删注册会员的资料(注册IP、邮箱等),日后发现再犯则**IP。

㈢H5游戏社区绝对禁止谈论的内容   

⑴严禁讨论一切政.治问题;  
⑵严禁发表任何SQ文章和图片;  
⑶严禁散布恐怖、凶杀以及给人视觉反感的图片和内容;
⑷严禁进行人身攻击;  
⑸严禁对天朝、美国政府和法律进行诋毁、破坏的言论;  
⑹严禁讨论一切违反天朝、美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见2楼)的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删除帖子,同时视情况作禁言或封ID或封IP处理。

㈣违规帖的标准   
  
⑴图片类:

①过于暴露的图(包括且不限于露·图、**图);
②SQ及打擦边球的图;

③任何引起人视觉反感的图;
④与帖子标题不符的图片;
⑤多次重复贴的图;
⑥无**常显示的图片。  
违反①~③条直接无条件删除并视情况作禁言或封ID或封IP处理;违反④~⑥条提醒帖子作者处理/修正帖子的图片,在规定时间后不作处理/修正的无条件删帖且警告一次。   
  
⑵文字类:   
  
①恶意攻击、**论坛的帖子;
②恶意攻击或者变相侮辱管理员的帖子;   
③过分的性话题及过于隐私不宜公开讨论的话题;   
④含病毒链接或恶意代码的帖子;   
⑤内容低俗、无聊及语言不文明的帖子;  
⑥对其它网站、产品等以任何方式进行宣传的广告帖;   
⑦含欺骗性内容的帖子;
⑧内容为纯数字、字母、符号、表情或无意义文字的帖子;
⑨标题或内容与旧帖重复的帖子;  
⑩内容与标题不符的帖子。   

违反①~⑧条直接无条件删除并视情况作警告或禁言或封ID或封IP处理;违反⑨~⑩条提醒帖子作者处理/修正帖子内容,在规定时间后不作处理/修正的无条件删帖且警告一次。  
  
反复发违规帖的将会作禁言或封ID或封IP处理。  

㈤举报/投诉标准  
  
⑴对于违规帖的举报:  

①举报方法一:直接点击相应帖子左上角的“举报”链接,并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不良帖子”并选中“通知版主”,然后在“原因”一栏填写举报理由再提交。  
②举报方法二:到【站内事务】版发帖举报,举报帖格式如下:   
  
帖子分类:举报 :  
帖子标题:举报**发违规帖
举报人ID:  
帖子链接:   
举报理由:   
  
③我们管理人员在接到举报后会对被举报的帖子内容进行审核,若属于违规帖则进行相应处理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若非违规帖则对举报人进行警告,并扣除10*误举报次数的H币。   
  
⑵对于不服管理的投诉:   
首先请仔细查阅本帖,查阅后仍认为被管理的帖子没有违规的,请先PM对帖子进行管理的管理人员,若对所得的解释不服或没有回应的,允许在【站内事务】版发帖投诉,但严禁言语过激。投诉帖格式如下:  

帖子分类:投诉   
帖子标题:投诉**的管理操作

帖子内容:   
投诉人ID:  
投诉事件:   
事件发生时间:   
投诉理由: 
投诉证据:   

论坛相应管理人员将会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作出答复并进一步处理。不相干人员禁止回复,违者处以3~500威望的处罚!

㈥精华帖标准   

⑴内容充实、健康、有新意,原创帖或对论坛有重大贡献的帖子优先考虑;   
⑵帖子内容质量高的原创帖或用心投入制作的帖子;  
⑶帖子内容字数与精华帖衡量标准不成正比;   
⑷精华级别评定标准:  
①精华Ⅰ评定必须至少2名在线管理人员认可(版主+分版),并且不多于一名管理人员反对;
②精华Ⅱ评定必须至少2名在线管理人员认可(分版+管理员),并且没有管理人员反对。  
  
㈦各版块版主必须以本规定为基础定制各自版块的版规。   

㈧《H5游戏社区总则》内容最终解释权归H5游戏网 。


有爱就有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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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8 09: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4.2.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
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
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
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
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
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
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
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
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
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
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
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
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
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
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
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
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
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
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
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
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
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
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
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
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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