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权利应受保护是世界共识,与一定年龄以下未成年女生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都应构成**罪 体力智力发育不成熟、年龄较低的未成年 人,往往更容易遭到侵害。因此,对未成年**权利的保护,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除了天朝以外,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只要是同法定年龄以下的、非其配偶的女 性(或男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法定**,即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都不作为**行为的辩护理由,一律判处**罪。尽管各个国家对于法定**年龄的界 定有细微区别,但这都不影响这一法理基础。 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少男或少女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其意愿者,更依第222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香 港,“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属刑事罪行。在美国,**罪属于州法的管辖范围,大多数州的立法都将受害人的实际年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法定**罪的 客观标准,而未考虑嫌犯是否知道年龄、受害人是否同意等主观标准,这可以有力地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避免由于主观想法不好证明给定罪造成困难。由于未成年 人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对于一定年龄以下的**,即使是其自愿的性行为,也不被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认可。在美国大多数法域,即使案件涉及的所有父母和 孩子都反对提起诉讼,国家也仍然可以提起法定**的指控。[详细] 是否“明知”对方属于法定年龄以下难以判断,香港有被告误认为13岁女生已年满16岁也照样被罚至于嫖宿者误认为嫖宿对象已满14岁并在自愿 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也不应该因此逃脱法律制裁。在香港,有被告误以为13岁的受害者已年满16岁并发生了性行为,他辩称“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 交”一罪要求被告实际知道对方为16岁才能定罪,因此自己不能因此被定罪,但最终也并没有无罪释放。终审法庭称“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属于无过 失责任的罪行。 2003年1月,最高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称“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 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 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司法解释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争议,但因实践效果不佳,也已于当年8月停止实施。 [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