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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 “嫖宿**罪”:恶法当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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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湿 - 老湿

发表于 2011-12-6 10: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嫖宿12岁**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热议,警方将此案定性为“涉嫌嫖宿**罪”更遭到网友炮轰。近几年来,要求废除该罪的呼声从未停止,无论从立法本意还是实践效果看,这类“恶法”是否应继续存在值得商榷。 [详细][微交流会:嫖宿**罪该不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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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罪”并非子虚乌有,1997年《刑法》修订后成为与**罪并列的单行刑法
在我国,嫖宿**罪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对于很多人来说,“嫖宿幼 女罪”可能听起来十分陌生,甚至容易误解为出事后为逃避责任而捏造出来的罪名。按照一般印象,只要是和14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同意,都属 于**罪。但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嫖宿**罪就确实存在,并脱离**罪而成为了单行的刑法。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 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 的**的,以**论,从重处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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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略阳县“涉嫌嫖宿**案”,让“嫖宿**罪”再次成为**的焦点。
2003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称“行为人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并自愿发生关系不认为是犯罪”
在陕西略阳县“涉嫌嫖宿幼 女”的案件中,警方称定罪需要考虑嫖宿者是否知晓女方不满14岁,女方是否自愿,其实也是有法律上的根据的。自1997年刑法修订将嫖宿**罪单列出来以 后,该罪的设置问题就屡屡引起争议,其中“奸淫**罪是否需要明知”甚至引起了法学界“20年来最大的争论”。2003年1月,前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 持出台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但该解释后来引起 了巨大争议,实践效果也不好,于当年8月暂停执行。然而,审视立法初衷和实践效果,“嫖宿**罪”尽管确实是现行的刑法,但相关的反思和呼吁废除的声音一 直都没有停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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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罪与**罪两罪并行是互斥关系,**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嫖宿**罪最高只能判15年
现行的1997年刑法,将嫖宿**罪从 **罪中分离出来,在刑罚第360条第2款规定了嫖宿**的行为。本来不管**是否自愿,也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岁,是否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 只要与**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按照**罪从重处罚。而嫖宿**罪的行为也是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而且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行为也更加恶劣, 单列之后的罪行反而相对较轻。
尽管**罪与嫖宿**罪所保护的都是**的性自主权利和相应利益,但是二者却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并行刑法的关系。也就是说,只要认定是嫖宿**罪,就不能 同时被判为**罪,也不能数罪并罚。而二者的刑罚也存在很大差距。依照刑法规定,嫖宿**罪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罪依法判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和保护**权利的力度来看,嫖宿**罪都不如**罪有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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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至2008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多次涉嫌嫖宿**,性质恶劣。
未成年**权利应受保护是世界共识,与一定年龄以下未成年女生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都应构成**罪
体力智力发育不成熟、年龄较低的未成年 人,往往更容易遭到侵害。因此,对未成年**权利的保护,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除了天朝以外,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只要是同法定年龄以下的、非其配偶的女 性(或男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法定**,即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都不作为**行为的辩护理由,一律判处**罪。尽管各个国家对于法定**年龄的界 定有细微区别,但这都不影响这一法理基础。
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少男或少女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其意愿者,更依第222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香 港,“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属刑事罪行。在美国,**罪属于州法的管辖范围,大多数州的立法都将受害人的实际年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法定**罪的 客观标准,而未考虑嫌犯是否知道年龄、受害人是否同意等主观标准,这可以有力地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避免由于主观想法不好证明给定罪造成困难。由于未成年 人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对于一定年龄以下的**,即使是其自愿的性行为,也不被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认可。在美国大多数法域,即使案件涉及的所有父母和 孩子都反对提起诉讼,国家也仍然可以提起法定**的指控。[详细]
是否“明知”对方属于法定年龄以下难以判断,香港有被告误认为13岁女生已年满16岁也照样被罚
至于嫖宿者误认为嫖宿对象已满14岁并在自愿 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也不应该因此逃脱法律制裁。在香港,有被告误以为13岁的受害者已年满16岁并发生了性行为,他辩称“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 交”一罪要求被告实际知道对方为16岁才能定罪,因此自己不能因此被定罪,但最终也并没有无罪释放。终审法庭称“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属于无过 失责任的罪行。
2003年1月,最高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称“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 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 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司法解释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争议,但因实践效果不佳,也已于当年8月停止实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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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罪”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风气,并不以保护**为主要法益
如果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来看,嫖宿**罪归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罪中,强调的是嫖宿者败坏了社会风气,而****是自愿 用自己的肉体去交换金钱。这从某种程度上承认了**是有权利和能力支配自己身体从事**行为的。**罪则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权利罪”这一类罪中,奸淫**所侵犯的是**的身心健康,不管对方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行为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被害人为**而予以奸淫。可 见,**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利。
根据我国权威刑法教科书的解释:嫖宿幼 女罪的犯罪客体是**身心健康的权利和社会风尚。嫖宿**罪被归属到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在具体的章节归属上,“嫖宿**罪”被归入了组织、强迫、引 诱、容留、介绍**罪之下,可见相对于保护**权利,嫖宿**罪更侧重于维护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防止社会风尚被破坏。但如果单从社会管理秩序来看,嫖 娼同样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却只属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范畴,一般也只是行政拘留和罚款,并不入刑。如果说只是为了社会道德风尚的维护,而让**本应受保护的权 益遭到侵犯,那就违背了法律制定的初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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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的**上,妇联界委员曾联名建议取消“嫖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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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罪”助长强制未成年女童**,**类犯罪占同期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性侵犯案件的10.9%
从“嫖宿**罪”出台的14年来 看,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嫖宿**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 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性侵犯案件作了统计,**类犯罪总共有37 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10.9%。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SQ服务的案件中,强迫**类案件最多,占到了该类案件的81.1%。值得注意的是,在30件强迫未 成年人**的案件中,有将近30%的案件都是侵害人在**未成年人后强迫其**的,即第一次都是行为人采取强迫、暴力等威胁手段实施的**行为。[详细]
1997年“嫖宿**罪”单独入刑后性侵案明显增多,3年之间猛增20多倍
由于“嫖宿**罪”存在的“是否明知”“是否 自愿”等诸多不明确之处,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因此对相应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反而下降。尽管缺乏国家级权威统计数据,但媒体近年来报道的一系 列案件表明,“嫖宿**罪”单独入罪后,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犯罪数量有所上升。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 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近年来,福建安溪和 贵州习水等地就都先后爆出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引起全国热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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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只是少数,很多**从事性产业都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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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天朝特色的“嫖宿**罪”,让本应受到重点保护的**权利,反而让位于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风俗的维护。无论是从法理本身,还是实践效果,“嫖宿**罪”都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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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爱就有H5~

Lv.3 - 老鸟

发表于 2011-12-6 10: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下只是路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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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湿 - 大湿

发表于 2011-12-6 10: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阶级社会就是这样 没办法啊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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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 - 老鸟

发表于 2011-12-6 10: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增长知识了 有些事最多想想 不要真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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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湿 - 大湿

发表于 2011-12-6 10: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要安守本分~~杜绝做犯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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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湿 - 大湿

发表于 2011-12-6 10: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TM彻底不知道该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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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仙 - 半仙

发表于 2011-12-6 10: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让人很无语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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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湿 - 大湿

发表于 2011-12-6 10: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事情 該做 不該做
都要想清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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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73250

vip.6 - vip.6

发表于 2011-12-6 10: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偶不怎么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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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仙 - 半仙

发表于 2011-12-6 10:56:52 消息来自爪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甚麼的不想懂,順我者昌,逆我者亡是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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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 - 菜鸟

发表于 2011-12-6 10: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哥,俺们到这里来不是当愤青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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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湿 - 老湿

发表于 2011-12-6 11: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fxforever 于 2011-12-6 11:18 编辑

说的不错。
对此不管不顾的人不如把自己的闺女贡献出来,让他们体会一下自己闺女被嫖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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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云 - 浮云

发表于 2011-12-6 12: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嘛,这次后面好像没有什么评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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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兽 - 叫兽

发表于 2011-12-6 12: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不懂...也不会去做这么无聊的事 。。  咱以学习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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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仙 - 半仙

发表于 2011-12-6 12: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新闻还真是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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